为切实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促使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恪尽职守,勤政廉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索取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等;
(四)接受与本学院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或者提供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考察等其他好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小团体或个人提供人财物等便利;
(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七)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二条 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购物卡、有价证券;
(二)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借用学校公款、公物或者将学校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五)违反招投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决定承包商、供应商以及有关价格和优惠条件等事项;
(六)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旅游;
(七)用公款吃喝、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八)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活动;
(九)其他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
第三条 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和学科专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取得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本学院资金或学科经费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提供有悖公平、公正的经费和设备;
(三)其他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或学科专业建设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四条 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