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普通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7年6月30日
武汉轻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培养更多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形成本办法。
第一条 按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我校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学位授权审核通过的所开设本科专业有权授予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校设立武汉轻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选由院(部)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教务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
2.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校、院(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事宜。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申报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2.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条件。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或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术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失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而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3.毕业时因各种原因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4.经重修后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超过24.0(五年制30.0学分)学分者;
5.必修课(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理学门类专业(不含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在2.00(不含,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以下者,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专业及理学门类的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在2.20(不含,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以下者,艺术学门类专业在2.80(不含,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入)以下者,文学门类专业在2.50(不含,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以下者;
6.因其它特殊原因或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对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或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术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失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而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因本办法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授予学位,在受处分后表现优秀并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团内记功、优秀毕业生等7种荣誉称号者,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对申请者所获得表彰的范围和级别由学工处、团委和教务处共同认定资格。
第九条 对必修课重修学分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4款规定或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5款规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
2.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5款规定,但所有必修课程均为正考通过者;
3.在校期间获得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部)级及以上大学生科研成果(含挑战杯)、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4.在校期间在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经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者。
第十条 授予程序:
1.在本科生毕业前,院(部)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本院(部)毕业生的操行表现、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进行审核,经应到委员(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者,列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文推荐。
2.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表决。获应到委员(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完全学分制改革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未纳入完全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2017级以前的其他年级本科生,因受纪律处分而受到学位限制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条件仍按学生入学当年学校颁布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本科生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7年6月30日
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有关精神,顺利推进武汉轻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完全学分制实施工作,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上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录取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招生部门规定。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一个月。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未经请假且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休学的学生,复学前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根据学校收费细则的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缴费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审核意见。三天以内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务处审批;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可以先口头请假,但应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考试,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学生考试的规章制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涉嫌违纪违规的,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调查取证,并给予相应处理。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应当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做到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取消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章 修 业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基本单位。原则上各类课程均按16学时1学分折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精确到0.5分。
跨学期的课程分学期单独计算学分。
第十二条 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作以下具体规定:
1.包含于一门课程总学时之内的实验、上机、课堂讨论、习题课等以及课外学时不单独计算学分,但必须达到学习要求,否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训、教学实习(金工实习、电子实习等)、课程设计、制图测绘、独立设置的实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按下列标准计算学分。
(1)集中进行的,按每周1学分计算。
(2)分散进行的或不足一周的,按累计16学时1学分计算。
3.不足16学时的课程不计学分,一般不统一开课,仅作讲座安排。
4.学生按学校要求参加的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计学分,但必须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累计课程学分”统计,具体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的确定:
百分制成绩的绩点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绩点为0;60分以上按公式:绩点=(X-50)/10计算,其中X为百分制成绩;五级制和二级制的绩点取中间值,详见下表: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以下 |
绩 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 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级制 |
合格 |
不合格 |
绩 点 |
3.0 |
0 |
2.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学年累计课程学分=学年所获各课程学分之和;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第十四条 正常修业
1.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所学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2.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依照学校关于选课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选课。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3.允许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修读某些课程。无论采用何种修读形式,一学期提前或推后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6学分。
提前或推后修读后续课程,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4.未正式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且不予记载。
第十五条 自主修读指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入学以来历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无重修记录),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并按下述规定参加学习与考核:
1.自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可申请课程自修。
2.学生申请自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时备案。
审批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3.学生自修过程中须根据该课程的考核要求,参与平时的阶段测验、作业或实验等教学活动。
4.学生应参加自修课程的期末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
考核不合格者经重考仍不合格,应当重修该门课程。
5.一学期学生申请自修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6学分。
6.允许学生跨学院、跨年级修读课程。
7.自修课程需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指学生在某门课程开出前,通过自学、参加国家级考试等途径,掌握了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水平,在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经课程组或教研室负责人和课程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参加课程所在学院组织的考核或认定。达到课程标准规定要求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据实记载成绩。考核(或认定)成绩达不到课程标准规定要求者,应当参加该课程修读。
同一门课程的免修申请只许一次。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课)不得申请自修和免修。
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校军训管理部门会同教务部门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复学学生以及转学、转专业、专升本学生,若转入与转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符合度达到80%以上,学籍异动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按此前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认定;此后的课程修读按转入(升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执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分段计算,汇总统计。若转入与转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符合度不足80%,则应补修转入专业部分课程,直至符合度达到80%。
第二十条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并填写《间断听课申请表》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备案。获准“间断听课”的学生至少应保证该课程总学时数的50%听课率,完成全部实验和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1.成绩优秀的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
2.原课程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重修学生可以在第一次开课时向主讲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
3.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间断听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拓展综合素质,鼓励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设立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按学校关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含创新学分)的有关实施办法认定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设计报告或小论文等)由课程所在院(部)提出建议,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等教学文件中予以标明。
1.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口径。
2.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评分兼顾期终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该课程总评成绩的30%。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绩点达到1.0及以上,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及以上;
(2)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1/3及以上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
(3)未交作业达作业总次数1/3及以上。
4.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正考、重考和重修考试三种。正考指按教学计划正常进行的各学期课程的期终考核。重考指针对上一学期期末学生正考不及格课程,于下一学期期初安排的考核。重修考核指学生重考仍不及格或按规定不安排重考,经重修相应课程后安排的考核。
1.学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可自由选择参加重考或重修,不参加重考或重考不合格者应当参加该课程重修及考核。
2.重考考核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作“重考”记载,成绩绩点计为1.0,但在学位资格审查时不作“经重修取得的学分”统计。
3.正考旷考者和因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重考,应当重修该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成绩绩点计为1.0。
4.因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能进入毕业年级学习者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只能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允许修读新课。
5.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考或经重修后再参加考核;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规定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并参加考核;单设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重考,实行重修,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只限重修一次。
6.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由本人在每学期第2~4周内办理重修手续,过期(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予办理。重修或改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若该学期该课程未开课,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7.为使毕业班学生按时毕业(结业)离校,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一定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开课学院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包括布置作业完成情况,查阅自学笔记等),审查考试资格。经审查符合考试资格者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不符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8.重修课程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时,必须在考试三天以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缓考。缓考课程可以参加重考,并按正考成绩予以记载。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六条 思想品德课程学分由思想品德行为学分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共同组成,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学分。思想品德行为学分的考核按学校关于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分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体育课是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程考核按学校关于体育课程教学与考核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由体育课教师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是在与我校相应专业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同及以上高校获得的,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根据个人兴趣和条件按学校关于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有关管理办法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课程学分原则上应达到50学分左右(含学位论文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应达到25~30学分,具体学分数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详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获得了跨学科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副修专业学士学位。
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却未修满双学位、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直至修满规定学分后,同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和辅修专业双学位证。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最长修业(或学习)年限(由本办法第四十一条予以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需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学生若中途放弃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其已修课程学分若不在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范围内,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三条 凡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按教学计划修满主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双学位、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中止,已交学分学费不退。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休学创业者;
3.出国或出境学习者;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因故休学,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2.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中外合作项目和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四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关于学生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负责,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
3.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参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复学学生的缴费办法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5.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学籍预警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学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紧急提示或预先告知,警示学生学习过程的走向,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顺利完成学业。
1.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进行实时跟踪,对每学期所修总学分(统计数据截止学期末)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2/3者提出警示。第二学年末对未取得综合素质拓展应修必选项目学分1/2者提出警示。
2.每学期期末,各学院应将被警示学生的“学生成绩家庭通知单”及时寄给家长,并请家长配合学校督促学生认真对待学业。
3.各学院安排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及时向学生提出警示,并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学生制定选课和重修计划,增强学生自信心和学习主动性。
第八章 修业年限、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各本科专业的学制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四年制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为六年和七年(休学创业、国际合作项目等学生可视情况延长至八年,其中五年制本科可延长九年)。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 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五年制第八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三条 每学年末,教务处对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一次学籍处理(进行学籍处理时休学期不计算在内)。
1.学生每学年度获得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量,在下一学年度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2.对所缺学分较多,学习上确有困难,但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在下一学年度将其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下一年级同专业没有招生的,转到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参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正常修业年限内,学年度末学分统计后(以其实际所在年级应修必修课学分为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末),凡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以下要求者,给予退学处理:
(1)第一学年度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1/2者;
(2)四年制学生第二学年度至第三学年度(五年制学生第二学年度至第四学年度)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该时段内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3/5者。
4.延长修业年限内,对四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度至第五学年度(五年制学生在第五学年度至第六学年度)学分统计(以其实际所在年级应修必修学分为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末)后,凡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2/3,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学校对进入毕业年级的资格进行审查与认定。第三学年度末(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末),未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不含20学分)以上者,不能进入毕业年级学习。由学生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所在学院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的对应班级进行管理。学生在其修业延长期内应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直至达到上述学分要求,方可进入毕业年级。
拒绝提出书面申请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进入毕业年级后,经过一年的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但累计总学分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学生本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可供选择:
1.申请结业离校,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2.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重修课程学分,直至达到毕业要求,但其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六条 因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学生本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可供选择:
1.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重修毕业设计(论文),但其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2.申请结业离校,其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回校重修,此后不再具有申请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达到退学条件或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1、2、3、6款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退学,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注销退学学生学籍。
第五十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以外,对应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达到第五十九条规定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2.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督促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及时离校,退学学生档案、户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不再提供一切生活服务条件。
第九章 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三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基础课程后,按学校相关规定以自主选择的方式进行修读专业选择。学生选择的主修专业应是入学时录取专业大类中的专业;学生若选择入学时录取专业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参照学校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本科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可以根据学校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本科生转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者可以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
2.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且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者;
4.未取得规定的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对于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凡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凡因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受处分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视其离校后的表现,半年后至一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留校察看期满解除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颁发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凡修业年限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日常管理按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查与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及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核查材料。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完全学分制改革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对于2017级以前的其他年级本科生,仍按学生入学当年学校颁布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未纳入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升本学生按学校关于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专科学生按学校关于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凡过去已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变更。
第六十六条 学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体育
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体育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7年6月29日
武汉轻工大学体育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体育课程教学质量,加强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管理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育课是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学期的体育课,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各学期的相应学分,未取得体育课学分的学生不能毕业。
二、体育课的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由体育部根据教学大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学生的体育成绩评定强调过程管理,原则上按平时成绩占50%(其中考勤及平常表现占10%,身体素质占20%,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50%的比例评定体育课的总评成绩。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参加重修及考核。
三、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学时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取消其正常考试和重考资格。体育课考试旷考者,取消重考资格。取消重考资格的学生只能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
申请重修的基本程序如下:学生填写《武汉轻工大学重修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重修名单、教学院长签字后,交教务处实践科;由体育部集中安排重修上课时间和地点,并按规定进行正常管理。
四、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若因伤、病、事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育课考试,可以由学生本人提现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体育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缓考处理。体育课的缓考由体育部统一组织。
五、学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规定修完体育课的均不能取得体育课学分。对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教学内容的要求,但能坚持到课堂学习的学生,体育教师可以视情况为其调整体育课的内容,并参照本办法评定体育课成绩。
六、学生因伤、病、事等原因不能上体育课,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七、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课外体质锻炼,每年均应参加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者才能毕业。若有一学年及以上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补测,原则上每学年只补测一次。经补测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八、大一、大二学生早锻炼每学期无故缺勤次数超过1/3者,该学期体育课成绩记为不及格。不及格学生应按规定申请重修。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由教务处、体育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新生
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7年9月21日
武汉轻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办学秩序,切实体现教育公平,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象为经省级招办办理了录取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入学新生。
第三条 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中,学校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认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保证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向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招毕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教务处、艺术与传媒学院、体育部、校医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
(二)研究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提出任务安排;
(三)指导艺术与传媒学院做好艺术专业新生入学复测,指导体育部做好高水平运动队新生入学专业复测;
(四)指导校医院做好新生身体复查;
(五)听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汇报;
(六)研究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临时办事机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
第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学院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三)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要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由分党委书记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
第十条 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二)制定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三)成立专班,在统一时间内抽调骨干,将复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复查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四章 复查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学生填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调查表所涉及的内容与学生档案内容一致,均为学生应知范围,因此在填写表格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班级为单位,不事先通知,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填写;
(二)学生填表时中途不得离开,不得由他人代填,记忆不清的可以按大致印象填写,但不得留空或不填;
(三)填表时间应控制在30分钟内,即填即收。
(四)原则上所有学生不得请假,对极少数因特殊情况没有参加的学生,事后由学院自己组织,派专人监督完成。
第十三条 学院张贴学生照片,要求新生填表后将本人近照(入学后)1张写上自己的姓名,由熟悉学生的工作人员核对后,贴在表格上。
第十四条 学院初步复查,将收上来的表格与该班级的高考纸介质档案按相同顺序排列,对照档案逐项核查,核查应以集中核查为主,即找一个较大的会议室,由资格审查小组组织一部分人员核对,一般每两人一组,要重点关注下列新生:
(一)对于报到时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二)对于材料不全或者考生号、姓名、照片等重要信息有疑点的;
(三)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录取的新生,要认真复核考生是否符合高考加分照顾条件;
(四)对国家专项计划定向录取的贫困地区新生,要认真复核考生是否属于湖北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五)对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新生,要认真复核新生的户籍是否属于农村户籍;
(六)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要认真复核考生的生源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院初步处理,对有疑问的学生,可选派有经验的人员采取询问的方式逐项搞清,对重点怀疑的对象要调查、取证、落实,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艺术与传媒学院组织专家组对艺术专业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体育部组织专家组对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入学专业复测方案需提交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校医院负责新生入学身体复查,组织新生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复查完毕,学院要撰写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报告,其中艺术与传媒学院还要撰写艺术录取新生入学专业复测报告,体育部要撰写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新生入学专业复测报告,校医院要撰写新生入学身体复查报告。
第十九条 招毕处、保卫处、体育部、校医院会同学院初步核实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疑的考生,学校将商请与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或中学复核,提出复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复查处理意见,形成结论。招毕处原则上在9月30日前,将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报告湖北省招生办。
第二十一条 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的线索,调查落实,对资格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复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在一个月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确认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四条 对确系冒名顶替入学的学生,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学生本人一定要有书面交待材料,包括:真实姓名及家庭情况;与被冒名顶替的学生是何种关系;通过何人介绍,中介人是谁及详细情况;入学通知书是如何得到的等。
(二)要注重对中介人的调查,通过录取通知书的传递环节,找到中介人有关证据。
(三)对已证实属于冒名顶替入学的学生,要取消入学资格,及时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涉嫌违法的,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依法处理。
(四)学校将参与违纪的有关人员调查材料及对考生的处理结果报省招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身体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需要在家休养的,新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再次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审查结论必须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将参与违纪的有关人员调查材料及对考生的处理结果报省招办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避免疏漏。
第三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复审工作中,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实不细,将违规招收的学生留在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参加学校当年度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7年6月30日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总 则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学风建设,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33号)(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作弊认定
第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就座,经劝阻不改;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经劝阻不改;
3.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将姓名、学(考)号信息写在规定以外的地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以各种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片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利用通讯设备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考前在座位上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
2.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抄袭他人答卷或者传递答案;
3.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作弊;
4.谎借各种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5.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院(部)和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6.故意匿卷不交、将试卷带出考场、撕毁试卷或答卷;
7.交换答卷、答题纸、草稿纸;
8.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包括使用通讯设备在考试时传送、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内容;
9.伪造证件获取考试资格、托他人代考、冒名代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考)号等信息;
10.有准备地组织考试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取消当场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该课程重考或补考资格。
第五条 对初次发生考试违纪的学(考)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凡属第二次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初次违反第二条1-4款的学(考)生给予记过处分。凡属第二次违犯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初次违反第二条5-8款的学(考)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属第二次违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第二条9-10款的学(考)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 涉及多款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涉及多款考试作弊行为的,按作弊行为最严重的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故意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经劝阻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考)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地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考场记录》和《武汉轻工大学学(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并收集相关物证、旁证材料,考试完毕后立即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考试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学(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反馈信息,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和情况说明,学籍管理部门或学院按本办法的第三条至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进行纪律处分的程序、处分期及解除按《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学生的申诉按《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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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武汉轻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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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大团发〔201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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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分团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武汉轻工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是指由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武汉轻工大学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武汉轻工大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武汉轻工大学团委设立学生社团工作部,履行学生社团的教育管理服务职能。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由学生会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六类。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在每学期初按照所属类别向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1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无违法行为,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3.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院部或直属单位)和有本校在职教职工担任指导老师,明确规定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管理服务职责。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材料:完整的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15名以上社团发起人信息)、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后,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择期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社团联合会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表现优良者将在试运行期后正式注册成立为校级社团。
第九条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年末对各校级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校级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
1.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15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30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开展或参与一次面向全校学生的大型活动,开展3次以上中小型活动,定期开展社团内部活动)、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务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2.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3.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武汉轻工大学校纪校规;
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不合格,社团联合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仍无改观;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9.宣传信息和宣传材料未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即在网上发布或对外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须为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年审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每个社团必须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且必须由本校在职教职工担任。指导老师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武汉轻工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十七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组织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向校团委申请,并报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二十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向校团委申请,并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成员的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并向校团委备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武汉轻工大学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二十六条 武汉轻工大学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轻工大学所有校级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共青团武汉轻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
2017年6月28日印发 |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规范学生申诉工作,学校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7年6月22日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轻工大行发)[2017]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含已入学报到、尚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以下称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由9名常务委员和2名非常任委员组成。
申诉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分管监察处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常务委员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监察处、学工处、发规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招毕处、国际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非常任委员由1名教师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非常任委员由校工会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1名学生非常任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1名学生非常任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非常任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部)的师生担任。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其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复查申诉事件的事实、依据、程序;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或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的学院(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学院(部)、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及其它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五)申诉结果送达方式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向申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申诉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补正所需材料;补正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超过申诉期限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主动撤回申诉后又对同一处理决定提起申诉的;
5.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6.已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通知书》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及申诉委员会委员。
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等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正当、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进行复查。
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答复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
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复查会议应邀请相关学院(部)人员参加,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申诉人所在学院(部)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复查会议,参与讨论。
法律顾问和学院(部)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做出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根据回避原则,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应当按时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
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非常任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非常任委员中有需要回避的人员,经学校申诉委员会认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由该非常任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意见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书面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职能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以《申诉复查决定书》形式向申诉人送达复查结论,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系)、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信息;
(二)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申诉事项、理由、要求;
(四)复查所认定的事实、依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复查意见;
(六)作出复查意见的日期;
(七)盖章。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复查决定书》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的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交由申诉人所在学院(部)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送达地址为学生申诉材料中提供的通讯地址;若通讯地址无效,则视为已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外,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7年8月30日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其他应加重处分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者,或能主动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四)凡张(粘)贴或散布带有煽动性、不负责任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传单、谣言,出版、散发非法刊物或印刷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淫秽书刊、淫秽影碟、淫秽网络影片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穿戴宗教或宗教色彩的服饰、标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聚众讲经、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
(三)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
(四)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第十三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生非婚性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以及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触犯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有偷盗、诈骗、抢夺、抢劫等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撬门扭锁实施盗窃者,不论遂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在图书馆或资料室偷盗图书资料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进行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引起火灾等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火灾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处理,导致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挪用或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持械斗殴或打架或致他人重伤者,结伙斗殴策划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唆使、指使他人动手打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动手打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明知打架实情而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对被打人或对知情人进行威胁、要挟或对揭发人进行报复者;斗殴者事后进行报复、挑起新的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打麻将、赌博或对赌博者提供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组织或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或连续达到下列时数者: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6-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学生旷课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旷操2次计旷课1学时。
研究生旷课处理按照研究生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按《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教学、生活秩序,作以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教学场地、设施,经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或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私接电线,使用或藏有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明火者,除没收器具外,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张贴大小字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不准进行打球、溜冰、跳舞等活动的区域或时间内进行此类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请假晚归、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允许,在校园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民房,一经发现,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外租住民房期间发生的相应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二)拨打骚扰电话或通宵上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旅游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违纪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通报,其中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保卫部(处)报告,考试舞弊事件要同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报告。并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保护好现场、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影像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考试舞弊事件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处)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
2.治安案件由保卫部(处)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
3.其它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
4.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牵头调查,相关学院应指派专人协助。
(三)处分决定的办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学院行文公布。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行文公布。
3、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学院和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发展规划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公布。
(四)处分决定存档
处分决定办毕后,由相关部门将处分决定连同调查取证材料等一并移交主管部门立卷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学院或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作出后,相关学院要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公布当日起生效。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逾期不离校者,由相关学院、保卫部(处)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诉依照《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时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需在受处分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5小时以上。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10小时以上,同时具备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三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不真诚悔改、不接受教育和指导、不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或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延长处分期限,延长期一般为6个月。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的解除期限以第二次处分为准。
第三十四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公示3日后由学院作出解除处分或者延长处分期限决定。
(四)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并公示3日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解除处分或者延长处分期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解除处分或延长处分期限的书面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学校延长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诉依照《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武工校普教[2005]64号)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7年7月4日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安全、和谐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文化氛围,依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生录取的所有在校住宿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升本学生、专科生、自考生、进修生等)(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实行收费入住制,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机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协调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相关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工处、研究生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保障部、团委及各学院等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协调和制定学生住宿楼栋、床位等基本的分配方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为学生住宿提供基本保障,加强学生日常行为检查和管理。
3.对学生公寓内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安全进行管理和维护。
4.加强水电管理,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做好水电的充值服务工作。
5.做好学生公寓寝室门锁和钥匙的配发管理和其它工作。
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
财务处负责住宿费的收取和相关费用的结算。
学工处、团委、研究生处及各学院负责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规范、文明寝室创建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住宿床位的具体分配、调整以及在学生公寓内的日常行为和生活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公寓应当建立规范、文明、和谐的学生生活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实现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
第七条 入住学生应积极参与学生公寓区域内的管理和建设,自我约束,讲文明,讲礼貌,服从管理,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三章 入住、退宿管理
第八条 入住规定
1.新学年开学前,根据当年学校招生人数和在校生情况,按照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后勤保障部将寝室和床位计划分配给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生具体情况,将寝室及床位分配给每个学生,做好学生入住的登记工作,并报送后勤保障部备案。
3.学生应服从学校及学院的安排和调整,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住宿床位,不得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4.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床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换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院内部调换:学生本人或双方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学院领导审批,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寝室异动申请表》报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
(2)学院之间调换:学生本人或双方提出申请,双方学院同意,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寝室异动申请表》报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执行,并予备案。
(3)凡需在两校区学生公寓之间调换宿舍,或者搬出学生公寓居住的,必须经所在学院和学工处审批,报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
5.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后,若丢失门钥匙,应立即报公寓管理部门安排更换门锁,不得私自调换。学生本人使用的钥匙及安排的床位、家具等由学生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公寓空房间和空床位。
第九条 退宿规定
1.毕业生退宿
(1)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学生公寓。有特殊情况需滞留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并在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统一安排临时住宿。
(2)毕业生离校时由各公寓楼管理员按原住寝室所配备的固定设施设备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如有丢失、损坏现象,要按丢失数量和损坏程度收取赔偿费和维修费,由责任者赔偿或同室人员集体赔偿、
(3)对拒交赔偿费、维修费以及未结清住宿费、水电费者,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不予以电子签批通过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4)毕业生离校时,要保持所有宿舍设施设备的完好,保持寝室内的整洁,不得在墙上乱画,不得在楼道内焚烧杂物。
2.其他情况退宿
(1)凡转学、退学、开除等退宿时,需持学院和教务处审批的《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到相应校区区办理物品交验手续。如无丢失、损坏公物现象且不拖欠任何费用,由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责人签字并盖章方可办理退宿,并敦促学生将审批表交于财务处备案。
(2)休学退宿者,凭学院及教务处审批的《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到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转专业,有特殊情况者:凭学院及教务处审批的《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或相关证明到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每学期末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将本学期学生住宿情况异动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于校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应搞好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得乱倒杂物、垃圾;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得在房间、走廊、厕所、洗漱间等地方燃烧废纸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搞好寝室内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整理,保持室内整洁、美观。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装袋自行带出公寓投入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倒。
第十三条 学工处、校团委(学生会)、各学院、后勤保障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公寓进行卫生检查评比,检查内容为:寝室内务卫生检查、行为规范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等。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评比的标准由校团委和校学生会根据“十百千”活动计划的实施细则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值班制度、出入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值班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戴标识,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采取会客登记制度,非本楼人员进入宿舍应当到值班室室登记身份信息,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十七条 学生携带行李、包裹、电脑等大宗物件离开学生公寓,应当到公寓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晚归的学生回宿舍楼必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并自觉填写晚归登记表。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定期对晚归和夜不归宿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抄送学工处和各学院。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部要组织员工、学生成立学生公寓安全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公寓所有学生应积极参与各类安全保卫组织或活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保护。
第二十条 遇到火险、火灾时,在场人员都应迅速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积极保护现场,如有伤残,立即救助,及时报告管理员和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电热杯、酒精炉、煤气炉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功率发热电器具。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以及各类宠物等进入宿舍。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烧废纸杂物,严禁点蜡烛和明火。
第六章 公寓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实用、耐用的原则配备学生公寓生活设施设备和室内家具等,后勤保障部要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和室内家具的管理,经常对设施设备和室内家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寝室内的家具等生活设施具有使用权以及保管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入住时应对配备给本人的家具进行清点,入住后要妥善保管爱护,不得损坏丢失,不得对其他公共设施进行人为破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若发现家具、设施不全或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补充或维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的一切固定设施设备,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移位、改装或改为它用。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后勤保障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
第七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部应加强学生公寓水电管理,保障用水用电安全,厉行节约。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做到人走熄灯、关水,自觉节约水电资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三十条 入住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按照“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费”的原则进行管理。水、电用量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生每月8度电、3吨水,超过使用标准的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自行缴费充值,其价格按当地政府居民收费标准缴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校外常青大学生公寓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