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各类设备资产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学校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备资产,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购置的、国家调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等归属学校所有的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包含有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与低值耐用仪器设备(低于固定资产单价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 学院是设备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部门)使用与分管的设备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设备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或监管,责任到人。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使用与管理的设备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重要设备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执行。
(二)合理、规范地开放、使用设备资产,保证学校日常管理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有关设备的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工作。涉及外包服务的设备管理项目,使用管理部门要按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或协议,确保设备资产正常运行与人员、设备安全。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设备资产的购置计划、前期论证、采购实施、验收登记、日常使用、维修维护、资产变更等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设备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账、卡、物清查核对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负责将符合开放条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积极开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利用率。
(五)组织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学习与培训,落实必要的设备操作资质认定与获取工作,推动设备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实验技术的进步。
(六)积极协助与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各类设备资产相关的信息统计、使用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院长陶丽萍负责本单位设备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该单位设备资产的使用管理领导责任,各专业实验室(含设备)的管理责任人为各专业负责人。
第六条 设备资产配置计划严格按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学校规定的资产配置预算程序与要求进行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凡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添置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到货后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八条 设备安装到位后,进行试运行、预验收后,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设备采购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由资产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照购置合同,实施验收程序,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及报告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附件及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保修证等)是否齐全。
验收过程中须作好验收记录,如实填写《武汉轻工大学采购验收报告》或《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必备)。
凡进口仪器设备,开箱时须按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进行商检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箱。
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本单位应及时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展规划处报告,并对照合同办理退(换)货及索赔手续。
第九条 设备验收后,按程序进行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打印《武汉轻工大学设备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建立设备信息档案。资产处加盖“固定资产”或“低值品”登记专用章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十条 新购设备,由资产处统一编号,并打印设备标签,交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粘贴到对应设备的醒目位置处,以便统一管理。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财务报账前,需将技术资料原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还需将相关设备信息录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优先保证本单位的日常运行和教学科研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随意丢弃等行为。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设备安全管理与开放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查、检测、维护设备,确保其合理、规范、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及时办理设备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报失等手续,每年进行本单位设备资产的全面清查,包括账、卡、物核查与损溢认定等,并将核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报资产处备案。发生人事变动时,需主动清查与之相关的设备资产情况,并督促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