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有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及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省教育厅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教育厅安排学校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学校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报废、淘汰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中: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计算机、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复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会议室扩音系统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生产厂商建议的使用年限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
出售、置换、捐赠、调剂、报损、报废等。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副院长、副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员为成员的资产处置小组,处置学院资产各项事宜。
第八条 校内调拨。学校资产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调拨,由调出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固定资产调拔单》,资产处审核后,打印《固定资产调拔单》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校内部门变动等及时办理资产信息变更手续。
第九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品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低值品处置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资产处备案后自行执行。
第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单价原值10万以下或一次性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资产处审批后,通过网上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含)-20万元之间或一次性批量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资产处,通过网上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部门不得自行拆毁或处理资产,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数据)。对拟报废处置的资产,部门因工作需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资产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
第十三条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核销处置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学校文件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